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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微信招工應聘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倪 弋
    2025年10月30日08:4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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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線上招聘在當下并不鮮見,如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通過微信聯系,很快就可完成報名與應聘流程。但勞動關系不穩定,是線上應聘成功后經常遇到的問題。如何判斷應聘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2022年11月11日,史某加入某安保工作群,群里某安保公司工作人員發布招聘保安的消息。史某加該工作人員微信報名應聘,并于2022年11月13日由該公司安排開始工作。該公司以260元/日為標準,通過中間人和公司工作人員微信向史某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間費用。2月3日公司將史某辭退。

      此后,史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月2日工資;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萬余元,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確認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支持了史某確認勞動關系,支付工資差額及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

      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與史某是通過中介招用,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無須支付相關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再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如果微信聊天記錄明確了勞動合同基本必備條款,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查取用,則應當視為雙方以書面形式簽訂了勞動合同。

      史某和公司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用人單位對其確實存在用工行為,則已經初步完成證明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如果認為雙方之間的用工關系并不是勞動關系,則要證明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承攬關系等。

      本案中,史某提交了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表、工作日志和工作記錄表等在案證據,完成了證明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自身已從事工作、公司已用工的舉證責任。公司雖然主張雙方非勞動關系,但并未提供支持自身主張的證據。據此,法院推定公司與史某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公司應承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向史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 人民日報 》( 2025年10月30日 17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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