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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發布統一規范失業保險政策體系的意見

    2021年08月20日10:32 |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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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統一規范失業保險政策體系的意見

    吉人社聯〔2021〕97 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21〕2號)要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全省統一規范失業保險政策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規范失業保險參保范圍

     。ㄒ唬┍臼⌒姓䥇^域內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及私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單位中工作的職工,依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ǘ┢赣脛趧雍贤坡毠さ膰覚C關、人民團體、政治黨派以及受其聘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依照本意見規定執行。

     。ㄈ┰谑∩鐣kU事業管理局參保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事項由省社保局統一經辦,執行長春市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二、統一規范失業保險繳費政策

     。ㄋ模┞毠⒓邮I保險,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受本人戶籍限制。

     。ㄎ澹┤》秶鷥扔萌藛挝缓吐毠绦薪y一的繳費比例,未經批準,各地不得擅自調整失業保險費的費率。單位繳費費率為1.5%,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0.5%。

     。┯萌藛挝灰月毠だU費工資之和核定單位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300% 以上部分,不計入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 作為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

     。ㄆ撸┞毠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按月代扣代繳,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拒絕。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ò耍┮婪☉斅男屑{稅義務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均在稅前列支。

      三、統一規范失業保險待遇

     。ň牛┩瑫r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ㄊ┓且虮救艘庠钢袛嗑蜆I的,包括下列情況: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ㄊ唬┦I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喪葬補助、撫恤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

     。ㄊ┦I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共同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的累計繳費年限確定:

      累計繳費年限滿1年不足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3年不足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4年不足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不足6年的,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6年不足7年的,領取15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7年不足8年的,領取1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8年不足9年的,領取17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9年不足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的,從第10年開始,累計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為24個月。

     。ㄊ┦I保險金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實施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后,各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執行。建立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提出,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ㄊ模┦I人員前后合并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時,前次失業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與現行標準不一致的,按現行標準執行。

     。ㄊ澹╊I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ㄊ┦I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ㄊ撸┦I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不含因參與犯罪導致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給付標準,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非因公死亡的規定執行。

     。ㄊ耍┌凑铡都质∪嗣裾P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吉政明電〔2016〕16號)要求,落實吉林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按發改部門確定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ㄊ牛┦I保險基金中用于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服務的補貼,專項用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的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開展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補貼資金,從本年度實際征繳失業保險費總額中按需提取,最高不超過本年度實際征繳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5%。年終結算如有結余,應及時退還至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ǘ┦I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社保經辦機構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不受60日申領時限限制,領取標準按申領時的待遇標準執行。

     。ǘ唬┦I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追回多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ǘ┦I人員有多個參保關系和有效繳費記錄的,由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合并計算有效繳費記錄,核定待遇領取期限,執行最后參保地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ǘ┯萌藛挝怀山ㄖ瓶鐢祿䥇^轉移或在職人員跨省內數據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并自轉出地停止征繳其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核定的繳費基數,按時足額征繳失業保險費。轉入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四、相關工作要求

     。ǘ模└鞯匾扇∮辛Υ胧┳龊靡幏妒I保險政策體系工作,清理本地與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不相適應的各項政策。

     。ǘ澹┍倦A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期間,失業保險費率執行國家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為0.7%,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0.3%。2022年4月30日之前執行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之后按照國家規定的費率政策標準執行。

     。ǘ└骷壢松、財政、稅務、社保等部門(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合力促進失業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各項政策落地,切實保障參保單位和職工權益。

     。ǘ撸┍緦嵤┮庖娮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1年8月16日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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